期刊导读

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基于新修订的《海上交通

2022-06-04
文章目录

1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和《安全生产法》中对渔业船舶事故调查的法律适用

1.1 渔业船舶海上交通事故应适用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

1.2 海上交通事故的界定

2 新修订的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下渔业船舶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主体

2.1 一般性规定

2.2 特殊规定:渔业船舶之间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主体

2.3 特殊规定:渔港水域内的渔业船舶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主体

2.4 特殊规定:特别等级事故下的渔业船舶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主体

3 建议

3.1 需进一步明确“海上交通事故”的概念和范围

3.2 顺应机构改革要求,规范统一法律用语

3.3 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,联合执法,健全事故协调调查机制

文章摘要:为解决渔业船舶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存在的调查主体不清问题,分析新修订的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相关法律条文,区分明确不同情形下渔业船舶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主体,并提出建议:需进一步明确“海上交通事故”的概念与范围;顺应机构改革要求,规范统一法律用语;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,联合执法,健全事故协调调查机制。

文章关键词:

论文作者:朱明倩 

作者单位: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 

论文DOI:10.13340/j.jsm.2022.04.013

论文分类号:D922.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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